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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现在批量维权案件较多,收到含有专利侵权指控的律师函、行政举报材料或者法院诉讼材料已经屡见不鲜了。在被控专利侵权时,有的被告往往比较慌乱,要么逃避不去开庭,要么毫无准备仓促应诉,要么被动地与原告协商调解。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专利侵权纠纷被告如何应对诉讼。
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通过以下思路进行抗辩:
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
原告应当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满足法定条件的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否则,被告可以以其主体不适格为抗辩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需要首先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权利凭证,核实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无法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有效状态或者原告的专利权已经失效的抗辩
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时,专利权必须处于法律有效状态。实务中偶尔会遇到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保护期已届满,或者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被告需要审查原告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如: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年费缴纳情况等。若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专利权存在上述情况的,或者发现原告并未提交涉案专利权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最新的年费缴交票据的,被告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据存在瑕疵的抗辩
被告应核实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据是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如:是否通过公证处或者时间戳工具进行证据固定;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否进行了公证认证手续等;被告应核实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据能够毫无疑义地指向被告,如:原告能否通过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毫无疑义地来自于被告;核实原告是否存在钓鱼取证行为。
4、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抗辩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相比缺少特定技术特征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专利而言属于实质性改进或改劣技术方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被诉技术方案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禁止反悔原则);对于包含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属于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公开记载的范围;专利权利要求为封闭式权利要求,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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