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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公证继承人不用签字,按法律规定,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对属自己所有的财产在自己身故后如何处理,有何人进行继承的一种财产处理,属于行使对自己财产的法定处分权,法律上属于单方行为,在立遗嘱时不需要经过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所以,进行遗嘱公证时,只要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就有效,不需要通知法定继承人,更不需要全体继承人签字。
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1.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那么可以让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公证遗嘱生效前,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可以变更公证遗嘱。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我国法律只对遗嘱的设立和变更形式,进行规制。至于遗嘱人在何处设立或变更遗嘱,法律并无限制。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如出现同为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依法以时间在后的公证遗嘱为准。但为了避免将来两份遗嘱,在使用上可能产生的冲突,可要求遗嘱人将原来的遗嘱,提交现承办公证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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